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
毛竹
【摘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自古有之,博大精深。它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而且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在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此,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在新的环境下融合与发展,进行现代化转变。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社会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消极方面
1. 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之具”,是“治民之术”。人性善论者主张“以礼齐民”、“以德导民”,人性恶论者主张法治,以严格的法治来遏制人性中的贪欲,从而“定分止争”。在这种御用法律精神中,人成为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的的客体而非法律的主体,法律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大的司法官,“朕即是法”。
2.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是个人的确认者、保护者,法律不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人是被动的统治对象和教化的对象,个人的社会意义被否定。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专制政体和宗族制度。家国不分,法律宗教化,宗法法律化。“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敢不亡。”从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十恶”看,一半是维护宗法家族制的,一半是维护封建王权的。
(二)积极方面
1.道德教化在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儒法之争。他们围绕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的作用展开争论。儒家重道德教化而轻法律强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与之相反,法家则重视法律强制而轻视道德教化。统治者极为重视道德对人的影响,通过道德法律化来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极具价值的内容之一。
2.重视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方面,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重调解而轻诉讼的。调解是“厌讼”的产物,是“无讼”的变换方式。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矛盾,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讼,而是调解。他们通过宗族里的族长或有名望的长辈予以居中协商调节,避免诉争。而这一方式,通常也能达到目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又一积极因素。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及价值意义不论社会其它因素怎样变化, 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将始终存在, 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在客观上影响了广大非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但是这一冲击及其影响毕竟是有限的,非西方社会有其独特的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确定的社会组织系统以及法律文化体系, 它扎根于本民族本国度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 因而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道路和方式。
作为从过去沿袭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对社会历史的一种惯性机制,它构成了一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的社会发展进程,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该社会的未来方向。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和谐是儒家思想的最高标准,因而秩序和谐相应也就成为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文化所求的最高价值理想。
三、市场经济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市场主体都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平等的进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严格划分等级,而且对下层人们也总是限制和束缚。有权有势的人可以为所欲为,而普通老百姓只能是被欺负的对象。
第二,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思想的下,人们的权利、利益观逐渐觉醒,不仅要求明确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利益,还要求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并获得赔偿。而传统法律文化,“重义轻利”、“克己复礼”的思想压制下,权利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第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又一特征。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自主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力,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优化的前提。传统法律文化却与此相反,彼此谦让,力求平衡,是其目的。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
(一)制度方面的现代化改造
从改革开放至今, 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过程, 我国的立法在与社会同步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涉及到好多领域、很多相关人利益的不少社会行为仍然没有被法律所调整。对于现代的法治社会而言,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法律精神允许有限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但必须是建立合法性的基础上的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才能确保建立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进而才能为整个法治的进程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观念方面的现代化改造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和实效来看,情况却并不乐观。从执法和司法来说, 由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一群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会使得法律变成一堆废纸。从守法来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面对我国已经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时,如果他们没有足够充分的法律意识时,通常情况有两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一为有法不依,二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承担义务和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郭成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J].政法论坛,1999(5).
[2] 朱婵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J]. 青海师专学报,2005(2).
[3] 刘洁. 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变[J]. 法制与社会,2009(5).
作者简介:毛竹(1988-)女,汉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